房地产企业取得未完工期间进项税能否在完工项目中结算抵扣进项税?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当然可以。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与成本分项目核算,土地增值税也分项目预交和清算,结果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税收都是分项目申报的,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收,不需要区分项目计算和核算。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以上规定均没有要求,区分不同的房产项目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没有类似的填写要求。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及核算均不需要区分开发项目,未完工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已完工项目的销项税额。开发项目可以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象,但不作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对象,在进行增税的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区分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