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为什么批捕了,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呢?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这与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以及涉嫌的‘’罪名较重‘’有很大关系。
一,什么叫‘’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强制羁押措施,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经初查认为有犯罪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监视居住尚不足以排除可能的妨碍侦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办,由公安侦查机关对‘’确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检察机关经审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对嫌疑人也‘’确有逮捕之必要‘’,即符合逮捕条件的批准公安机关的提请,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逮捕将其羁押于看守所的强制措施。
二,那么,什么又叫可能妨碍侦查‘’确有逮捕之必要‘’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下列情形属‘’逮捕确有必要‘’:1,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可能自杀、逃跑的或重新犯罪的,3,威胁证人、被害人,可能毁灭证据的,4,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的,5,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不讲真实姓名的,6,累犯、涉嫌多项罪名的……从上述叙述可以看出逮捕确有逮捕之必要实际上反映出案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暴力犯罪、流窜犯罪,同时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所具有‘’人身危险性‘’,如威胁证人受害人、累犯可能再次犯罪等。而这‘’两性‘’一一‘’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正体现的是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内涵。
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羁押性必要审查‘’的规定: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根据当事人亲属或委托的律师申请应当对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被羁押的必要性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决定解除羁押办理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
通过上述‘’确有逮捕之必要‘’的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即俗称的‘’两性‘’决定了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再办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低,而根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也可改变措施办理取保的可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文章转自:唐先明
- 上一篇:被判缓刑,缓刑期过了有案底吗?
- 下一篇:刑事案件申诉,不服最高法驳回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