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算不算败诉?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肯定算行政"败诉"。
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执法分工依据《行政违法执法实施细则》或办法执法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并赋予或批准或授于从事某次特定职业的资质`资格,或发现行政相人(自然人丶法人)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丶并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理行为,或者在参与社会活动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丶违法责任无争议由现场执法人员即行决定处理。上述批准行政申请丶一般行政处罚、即行现场行政处罚,都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依法处理处理。为强化对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同时也赋予于被处理行政相对人对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撤销具体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起诉后,通过开庭审理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发现、调查丶适用法律法规的各环节行为是否合法。如果经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丶程序违法丶处罚违反法定原则丶滥用自由裁量权均可能作出要求行政机关批准、赋予丶颁发丶撒销丶纠正等判决。这种判决就是行政机关的"败诉‘’。
这种“败诉"的法律后果:除赋予特权类外,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有向侵权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利。这种‘败诉"’还可能启动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违法责任。
文章转自:唐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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