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院审查终结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这个说法对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依我之见:《不起诉决定书》的确是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公诉案件所作的‘’终结诉讼‘’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法律文书。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具有刑事诉讼在检察阶段‘’终结‘’的法律效果和效力,该不起诉文书告诉当事嫌疑人和移送的侦查机关,该案件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再退回侦查机关再次去补充侦查,而是到此为止。
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规定可分为三种:1,绝对不起诉,针对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5种情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微罪不起诉,是针对依法己构成犯罪,且所犯罪行较轻并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嫌疑人夕‘’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针对的是经检察院审查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旦公开宣布后立即生效。但同时法律又设计了对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如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复核,被害人可在七日內提出申诉不被采纳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赚疑人对不起诉不服也可申诉。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经公开宣布,除存疑不起诉外,一旦生效不得以同样事实和证据又再次起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转自:唐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