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注册的哆啦B梦公司?这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如果是申请注册商标,“哆啦B梦”与大众所知的“哆啦A梦”过于相似,可能未必会获得核准。
因为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或复审,寻求权利保护,遏制这种侵权行为。
而在公司名称注册中,禁止或限制性要求略有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简单说,虽然“哆啦B梦”可能会让公众误解其与“哆啦A梦”有一定关系,但是,由于公司名称中使用的是“哆啦哔梦”字样,又与“哆啦A梦”有明显区别。
但需要说明的是,“哆啦B梦”多少还是有对“哆啦A梦”搭便车的嫌疑,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还是应该主动避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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