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必须走对公账吗?

网友1回答

开票要求走公账,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税务要防止虚开发票,在稽查是要进行三流匹配检查,也就是合同、货物移动、资金流向、发票必须要保持一致。

这个很好理解,没有货物移动、没有资金入账,那发票很可能就是虚开给对方去抵扣成本、税金用的,否则,如果若是真实业务,肯定会要卖给对方货,再拿回来钱。

当然,实务中会有特殊情况,比如客户回款回到个人账户了,这并不是不可以,只要之后再从个人账户转回公司账户,并有真是的银行流水为证就好。

二是对公司现金支付管理的要求,防止坐收坐支,背后其实也还是要防止老板偷税漏税。


另一个问题,是公司对已经开票业务的处理。

很多公司的财务管理在越来越规范,但不排除仍然有公司有两套账的情形。

一旦开票,在税务系统中就有记录,不要再想着能隐瞒收入了。

所以,开票的业务,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入账,确保账务处理的完整性。

税务稽查手段也是在逐渐完善的,以前全靠人工筛选,翻大量的单,现在有系统支撑,异常的发票很容易就能找出来。



网友2回答

这个问题,你去问税务局领导,估计领导也不会拍着胸脯跟你说,是啊,必须的。所以开了发票,并不一定必须要走对公账户。但我还是提倡,开了发票的话,能走对公尽量走对公。为啥呢?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税务稽查的需要,第二,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

从目前的的付款方式来说,无非就是这几种,现金,转账,票据。货款的支付方式虽然可以自由选择,但一定要符合逻辑。比如,相隔几百里地的企业,即使支付定金也不可能用现金,因为实物的交接成本太大,如果这个时候用现金,就有点不太合理。如果交易的金额太多,显然用现金也不合适,难道购进货物,要扛着麻袋去购买吗?如果说到票据,转账支票本质上还是银行转账,用银行承兑的话,票面金额都是预定好了的,所以一张承兑很难正好就是货款。从这些方面分析,就是是否存在合理性。

为什么开票提倡用银行走对公账户呢?银行账户本身就是在金融单位的监管下企业开具的结算账户,管理比较严格,规范,每一笔收账和出账都有据可查,时间,地点,渠道,交易双方是谁无论在任何时间,只要账户不注销都能查询,可以说用银行对公账户收款,本身就能自证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先不管经济业务是否真实,资金流是真实有效的。这是从税务稽查来说。

对于企业内控来说,正是因为银行对公账户收款,可以自证真实,不再需要另外提供收据,不给投机分子留下可套现的空间。比如,销售方可以收取承兑,有些业务员做业务时,本来能给企业争取用银行存款收款,却提出现金打给他自己,他再去买承兑拿给公司做货款,自己赚取中间的承兑贴息款。

所以,从支付手段来看,现金是实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票据有很多可操作空间,只有银行转账不需要其他的证明,本身就能证明资金流的真实性。银行体系以其规范的管理,无论是从税务稽查上,还是企业内控上,都能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作为一个最好的结算方式,当然应该是首选,如果选择其他的结算方式也没错,只要合理,有逻辑性,能自证清白就行了。


网友3回答

“开票必须走公账吗?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指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客户开具发票后,回款是否必须通过对公转账收取。好了,问题说清楚了,下面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会计人员和一些税务管理员的一个问题,争议从未停止过。其根源再于三个规定,第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第二,《公司法》规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已于2009年2月2日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以上三点,有些审计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就理解成必须得三流一致(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刚刚参加工作前二年,我也曾就此问题咨询过税收稽查员和注册会计师,得到的答复是”说得清,走得脱”。那么我们在实务中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处理呢?

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办法:

1、私卡收款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款,价值60万元,约定2018年1月10日付款,付款到期日前甲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张某收款,张某将公司发票和私人账户告知乙公司,乙公司当日付款。

此业务是比较典型的不以对公账户收款的情形。

解决办法:张某及时将货款转至公司基本户,摘要栏里写上“乙公司XX货款”,记账凭证后附张某转账回单+公司委托收款书。

2、等价非货币交换(即"以物易物")

例如:甲公司以一台电视机置换乙公司一台空调,双方互开发票。此种情形,应该以发票和销售合同(或置换协议)作为 原件依据入账。

3、现金收款

此类业务主要是针对单位 销售货物给个人,个人使用现金支付,及时将现金存入对公账户即可,发票开具的备注栏里备注清楚是现金收款,然后再将存款回单放到记账凭证后。

最后,也有些不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老板直接现金收款或者私人账户收款后未交回公司,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逃税,很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建议这类企业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依法纳税,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