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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把土地租给个人,租期五十年,现在政府修路征地,村委应该怎样给征地补偿款?

时间:2022-03-02 15:52 浏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个人承租了村集体用地,承包地后来被征用修路,应该给予承包人多少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村集体用地对外承包方面的规定

我们先指出提问者问题中的一个错误—“租期五十年”,实际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承包期最长为30年、草地承包期最长50年、林地70年。承包合同结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可以优先续租,但如果是耕地一次性承包50年,这本身就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再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两委或村干部并不能擅自将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以外的第三人,如果要承包,那么必须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人员的同意,或者征得2/3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报乡镇政府同意后才能对外出租。

再就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后,应该用于农业项目,如果在工地上办厂、搞养殖,这本身就违反土地使用的原则,承包协议也就无效了。

综上而言,第三方承包村集体土地必须符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即租期在最高期限之内、程序合规、用途合规,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在承包地被征用修路的时候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赔偿问题

“租地”不等同于“买地”,况且村集体用地也不允许买卖流通,本质上租赁的土地所有权还归全体村民所有,因此,在土地被征用后,获赔款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在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补偿。

那么承包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能获得的补偿来源于两大块,一是地上附着物,比如承包人建设的供水系统、储水池、水井等;再就是“青苗补偿费”,即地上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果树等。

除此之外,被征用的土地还会获赔“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归承包人所有,而是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即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并没有一个完全一样的标准,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可以归集体所用,比如用于集体经济发展、用于村里基础设施建设等;也可以在村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用于农民的生活、生产和安置等。

综上而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归承包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那么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与地区经济状况、粮食(树木)作物的市场价值、每亩的产量、距离生长成熟的时间等因素有关系,但是一般不高于本村上半年平均产量的总值。

地上附着物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前文所说的蓄水池、水井,还有就是围挡、畜禽舍、电力通讯设施等等。但是对于征地前突击建设的地上附着物是不给予赔偿的。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村集体的土地在被征用修路后,能获得的赔偿款有三项,“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基于土地所有权依然在村集体手里,所以“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任何承包人都无权索要这部分补偿;承包人拿到的补偿仅限于“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款”,这两项的补偿标准在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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