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盈的税务如何处理?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企业资产溢余收入以什么金额确认,应区分为货币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盘盈的存货应当以公允价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也就是说企业可以以当期购进的不含税价格记入当期收入总额。
3.存货盘盈如果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进行了冲减管理费用处理,不需要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发现盘盈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批准处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4. 存货盘盈的公允价格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按购进时不含税价格确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含税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