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形股东承担责任吗?

隐(形)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形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形股东承担责任吗?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而显名股东仅仅挂名,隐形股东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实际权利。


《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隐形股东的实际控制,使得隐形股东在利用公司事务为所欲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


而隐形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与名义股东的代持股权协议来规范的。但是如果隐形股东实际参与公司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当然由其自己承担直接责任。


如果其隐形股东控制的公司与私人财产混同,名义股东必须用股东代持协议来转嫁责任,虽然公司法中,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人格混同,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