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混合销售?

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这两种形式,现在都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我们看一下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所以您的这两种行为也不算混合销售。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

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铝门窗,并负责安装。

2018年1月份,A企业与B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工期为一个月。合同第一项是为B企业提供铝门窗含税金额为117万元;合同第二项为B企业安装铝门窗,提供建筑服务含税金额为11.1万元。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5万元。A企业分别核算了自产铝门窗和安装铝门窗的销售额及税率。求A企业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1月份的销项税额=17十1.1=18.1

1月份的进项税额=15

应纳增值税额=18.1一15=3.1万元

这个文件对于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该企业非常有利。因为现实中自产货物占整个合同项目50%以上,如果没有这个文件,就应该算为混合销售行为,那么税率就是17%。有了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安装服务那一部分,就可以按照11%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大大减轻了这部分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