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租能申请简易征收备案吗?


答案是可以。 但是有个条件。您看一下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如果是,那么转租时可以申请简易征收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了把问题说的更形象,更具体,我们用案例来解释。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1日,与B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B企业门面房办公,租期五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10万元,每年上打租元旦交一次租金。在2018年1月1日,A企业将房产转租给C企业,每年租金10.5万,共租三年,也是每年元旦上打租交一次,到2020年12月31日止。计算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分析:1.因为A企业租赁B企业房产是在2016年4月31日前,因此A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简易征收。

2.文件规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A企业在2018年1月1日收到C企业的房租,在2018年2月份征期应该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5÷(1十5%)X5%=0.5万元 

如果A当初与B企业签订的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那么不允许选择简易征收,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