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既提供建筑施工又销售建筑材料如何计税?


一、建安企业兼营的销售行为

案例一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和建筑材料销售。

2018年3月份取得建筑施工收入,不含税额为100万元;

另外向自然人销售建筑材料取得不含税收入为8万元。

三月份共取得进项税额11万元。

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销售建筑材料税率为17%。

计算A企业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

= 100X11%十8X17%=12.36

进项税额=4十5十2=11

应纳增值税额=12.36-11=1.36万元 所以通过计算A企业4月份申报时,应缴纳3月份所属期增值税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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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安企业混合销售的行为。

如果企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提供建筑服务又涉及销售建筑材料,为混合销售。

案例二

B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和建筑材料销售。 2018年3月份取得建筑施工收入,不含税额为100万元; 其中为本施工项目提供建筑材料不含税为8万元。三月取得进项税额为7万元。

B企业3月份应纳增值税=

11一7=4万元

三、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一定要是自产的。

假如C企业签订了一份铝门窗安装的工程,安装部分是100万元,提供门窗辅料10万元。如果企业分别核算了铝门窗与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这个合同的安装服务税率应该是11%,铝门窗销售是17%。